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生学籍管理职责,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分级管理制度。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学籍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二级学院按照规定做好本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附有效证明,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报到时,二级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其他违反招生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患病、征兵入伍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在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学籍信息。经复核无误后予以注册,纳入学校学籍管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及省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有效;
(三)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需休养者,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时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程序。未缴清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信平台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须填写《学生学籍卡》。学生学籍卡由教务处提供,由二级学院负责更新、保存,毕业前移交学校档案室永久存档。二级学院须指导学生登录学信平台核对个人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标准学制为三年,最短修业年限2年、最长5年(含休学时间)。超过规定的年限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毕业时按教学计划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如遇课程停开,经所在学院批准可选修相近课程替代。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未完成学业者,学校不予注册,学籍自动终止。
学校为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为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十三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因伤病,经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学生因伤病而申请休学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应医疗证明及相关材料。
学生由于健康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上课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监护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证明等。
学生因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休学年期限一般为1年。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休学申请通过后,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的最后一学年内原则上不允许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批准休学后,向学生发放《休学通知书》,明确复学时间及逾期后果。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时间不足一年的以一年计,提前复学者进入下一年级就读。
第十六条 休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复学资格及学籍: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十七条 退役学生须凭退役证明申请复学,退役超过2年者一般不予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转入相应年级原专业学习,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继班级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转入相应年级同一大类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参照《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三)根据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手续并经学校批准的。
第二十二条 退学处理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成绩、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参照《学生学期成绩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发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5-6月。
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取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结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重修或补考达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且课程考核合格者,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者,出具成绩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不予发放任何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如变更个人信息需提供法定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审核工作由学校负责,并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执行。
学生在入学后、毕业前应当认真核对本人的学信网学籍信息。
第三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微专业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颁发辅修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上报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经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后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可出具证明书,效力等同原件。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同时建立纸质档案,永久保存毕业生学籍资料。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须及时更新《学籍卡》,将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记入《学籍卡》。《学籍卡》填写应做到字迹工整,栏目齐全,照片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