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期成绩评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期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学生学期成绩的评定与管理,包括课程考核、实践环节、学科竞赛奖励学分等。
第三条 任课教师、学院(部)教学秘书、教学院长、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务处相关管理人员共同承担成绩评定与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形式,部分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采用线上考试、口试、上机操作、课程设计、大作业、开卷考试等形式。考查课程一般通过作业、课堂讨论、小论文、实践报告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类课程可以采用实践评价、答辩评阅等方式开展考核。
第六条 课程成绩评定应综合考虑学生平时表现、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及实践环节等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考勤、课堂表现、课后作业、小测验、调研、调查报告等形式,一般占比总成绩在30%-50%之间,具体比例由课程组根据课程特点统一确定,成绩记载要保持可追溯性。
第七条 各课程组应根据课程标准开展考核,如需更改考核方式须书面申请报学院(部)与教务处审定、批准、备案。任课教师必须在每学期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评定比例等。
第三章 成绩评定方式
第八条 各开课单位需根据本单位承担课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课程考核评阅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课程负责人或相关任课教师担任阅卷负责人,承担课程成绩评定统筹工作。
第九条 成绩记载。考试课程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成绩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录入时,如有等级成绩则按照对应分数换算,详见下表“等级分数对照表”。
表1 等级分数对照表
等级分数对照表 |
等级成绩 |
对应分数 |
优秀 |
90-100分 |
良好 |
80-89分 |
中等 |
70-79分 |
及格 |
60-69分 |
不及格 |
<60 |
免修 |
详见第五章 |
免考/学分认定 |
详见第五章 |
作弊 |
0 |
缺考 |
0 |
补考合格 |
60 |
补考不合格 |
实际分数 |
缓考 |
实际分数 |
重修 |
实际分数 |
第十条 成绩评定要求
(一)学生因缺课和缺交作业超过1/3不得参加课程学期考核,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前一周,向学院(部)提交情况说明,并附交必要的佐证材料,并在成绩登记时在系统录入“缺考”标记。
(二)学生符合要求成功申请免修的,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教务系统自动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免修”。
(三)学生符合要求成功申请免考的课程,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教务系统自动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免考 ”。
(四)学生因特殊原因在课程考核之前获得“缓考”批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缓考”。“缓考”同学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学校统一补考,评定的分数按照正常考试成绩记入,包括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等。缓考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审批。
(五)学生无故缺考,或因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或因无故缺课超过规定时数等取消考试资格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缺考”。“缺考”的同学不得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学校统一补考,必须重修。
(六)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除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外,该门课程成绩记为“作弊”或“违纪”。“作弊”或“违纪”的同学不得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学校统一补考,必须重修。
(七)期末总成绩不及格者有一次补考机会,成绩一律不计算平时成绩,补考通过的成绩以“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相关规定需参加课程重新学习。
(八)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包括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等,并在成绩后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无论通过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未经批准参加修读的课程,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得记载成绩。
第十二条 成绩录入
(一)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学生人数较多的课程可在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及时汇总课程考核成绩,与评阅成绩核对无误后,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对缺考同学加以标注,按程序保存并核对录入成绩,确认无误后提交,同时将课程成绩记录表交开课单位存档。
(二)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修改。确因评阅或录入过程中出现漏判、错判、统分错误或录入错误的,需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中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
第四章 成绩评定管理
第十三条 成绩归档
(一)每学期授课教师将试卷、成绩考核表、质量分析表、评分标准及课程负责人撰写的课程小结,按要求存档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教务秘书负责学生的成绩查询及学生成绩单打印。
(二)对毕业班学生的成绩档案,各二级学院应提前一学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缺漏、差错及疑问,及时查明情况,核实补齐。
(三)学院应及时将学生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成绩查询与投诉
(一)成绩录入工作完成后,学校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可通过教务平台查询本人的成绩,也可以通过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查询。
(二)若对本人成绩有疑义,可在开学后两周至成绩公布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查询申请,由二级学院教务秘书汇总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复核,并在一周内予以答复。
(三)对违反学生成绩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构成教学事故者,将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学生应及时确认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以便于提前复习,做好补考或重修的准备。
第十五条 成绩使用
(一)课程考核成绩是学生学习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学生评优评奖、转专业、毕业、升学的基本依据,各教学单位应客观、真实地记录学生考核成绩。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出具学生考核成绩表。否则,未经学生本人申请或同意,学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学生的考核成绩表。
1.基于督促学生学习的需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其亲属通报考核成绩的;
2.因就业、转本、出国等需要,向相关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的;
3.因学生参加评奖、评比等活动需要,向相关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的。
(三)学生应合理使用其考核成绩。以学校名义或加盖学校公章出具的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须经教务处审核,确保客观、真实。
第五章 免修免考及学分认定
第十六条 免修申请
(一)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市级以上三甲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在每学期开课前两周,可在教务管理系统申请体育与健康、体育选修课等相关课程免修,经审核同意的按60分计分。学期中因突发疾病等原因不能上课,可凭相关证明学期末申请免修。
(二)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详见《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学生获奖后可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三)经批准免修后,学生可不参加该课程学习与考核,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思想政治类课程、含实验环节(50%以上)的课程、实验(训)课不能免修,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五)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但申请免修的课程如果与竞赛内容密切相关,可经任课老师和学院教学负责人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及竞赛表现审核同意。
(六)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课程不得超过4门,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 免考及学分认定
(一)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含新生参军入伍),复(入)学期间可以申请体育与健康、军事理论、军事技能训练和岗位实习等课程的学分认定,按 90分计分。
(二)取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CJT)四级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合格证书,可申请大学英语、日语等相关课程的学分认定,按90分计分。以上证书考试只记录一次等级的学分认定,不累加,已经使用上述资格申请课程免修的,不得再重复申请学分认定。
(三)对参加国家、省级考试或技能竞赛成绩优良者给予奖励学分。根据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规定,参加由政府部门举办并且教务处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职业生涯规划等,获得相应名次,可进行学分认定,折合成相应的任选课学分或替代对应的专业课程学分(但不重复计算学分)。
学科类竞赛申请学分认定课程要以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为主。
创新创业竞赛和自主创业等项目的学分认定申请课程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为主。
职业生涯规划竞赛以职业生涯类课程为主。
同一竞赛项目多次获奖时,只按最高奖项认定。
具体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
免修课程学分分值 |
国家级 |
省级 |
一等奖 |
16 |
12 |
二等奖 |
14 |
10 |
三等奖 |
12 |
8 |
(四)获得发明、论文发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经教务处审核后,可进行学分认定,折合为对应专业课程的学分。
(五)学分认定在学期开课前两周在教务系统选申请,只能申请当前学期课程,如未能在学期前两周申请,仍需正常上课,但可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在教务系统申请免考,经审核同意的按90分计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若其他文件有关内容与本文件的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