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以生为本”育人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发展和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专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规则和程序进行,统一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不能超过一次。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以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前提,学校必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以保障全体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 学校统筹调控转专业总规模,各专业申报拟接收转入指标。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仅面向我校一年级第二学期、二年级第一学期全日制在校生开展。
第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的;
(三)因休学复学学生原就读专业不复存在或不再招生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四)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须提供医院有效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者;
(三)达到退学条件者;
(四)申请在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跨类互转者;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如中高职衔接、高本衔接、对口单招等)录取者;
(六)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七)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处分者;
(八)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八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开展转专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于一年级第二学期或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在网上办事大厅填写转专业申请信息;
(二)教务处初审转专业申请信息,核准专业接受计划数;
(三)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及形式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四)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转专业入围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学校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相关部门及时处理转专业学生相关系统信息,教务处根据转专业学生名单调整班级,学生工作处调整转专业学生宿舍。
第四章 转专业后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自批准之日起转入新专业就读。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学分,方可毕业。原专业修读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经转入学院认定后,可申请认定为转入专业相应课程学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