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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9-26    来源:教务处    点击: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以生为本”育人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发展和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专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规则和程序进行,统一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不能超过一次。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以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前提,学校必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以保障全体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 学校统筹调控转专业总规模,各专业申报拟接收转入指标。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仅面向我校一年级第二学期、二年级第一学期全日制在校生开展。

第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的;

(三)因休学复学学生原就读专业不复存在或不再招生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四)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须提供医院有效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者;

(三)达到退学条件者;

(四)申请在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跨类互转者;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如中高职衔接、高本衔接、对口单招等)录取者;

(六)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七)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处分者;

(八)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八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开展转专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于一年级第二学期或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在网上办事大厅填写转专业申请信息;

(二)教务处初审转专业申请信息,核准专业接受计划数;

(三)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及形式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四)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转专业入围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学校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相关部门及时处理转专业学生相关系统信息,教务处根据转专业学生名单调整班级,学生工作处调整转专业学生宿舍。

第四章  转专业后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自批准之日起转入新专业就读。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学分,方可毕业。原专业修读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经转入学院认定后,可申请认定为转入专业相应课程学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9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