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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公开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6-05-11    作者:教务处     来源:教务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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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公开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关键要素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强化师资队伍建设,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提升教学质量与育人实效,搭建教师交流学习、展示提升的平台,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公开课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其开设范围为全校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教师。

第二章 公开课及其内涵

第三条 教学公开课是指为展示教学理念、教学设计、教学组织与教学效果,经过精心设计,充分体现教师的教学能力,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面向全校公开讲授的课堂教学活动。

第四条 公开课一般应具备以下内涵特征:

(一)职业导向性。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岗位规范与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体现产教融合、工学结合。

(二)教学示范性。在教学理念、教学设计、教学方法、课堂组织、教学手段及课程思政融入等方面有典型示范价值,可供同行学习与借鉴,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

(三)实践先进性。突出理实一体,注重项目任务、案例驱动、实践操作或岗位情境模拟等教学形式,体现“教、学、做”合一。

(四)开放共享性。面向校内外教师、专家及教学管理者开放,接受多元视角的观察与评价。鼓励跨专业、跨院系听课交流,促进教学经验传播与教学问题共研。

(五)育人实效性。以学生学习效果为中心,关注知识掌握、技能形成、素养养成与价值引领。教学目标明确可测,教学过程有效支撑目标达成,体现职业教育“德技并修”的育人理念。

第三章 公开课开课与评价

第五条 公开课方式为随堂听课,每次公开课原则上为1课时。

第六条 公开课的开课组织与管理:

(一)申请。教学公开课由教务处在学期初发布通知,教师填写《教学公开课开设申请表》,明确公开课授课内容、授课时间、地点等信息,并提交所在教学单位。

(二)审核。教学单位根据公开课要求对申请内容进行初审,并提交教务处。

(三)审批。教务处对全校的教学公开课进行开课时间、教学评价等统筹管理,每周开课次数不超过两次。

(四)开课。教务处发布开课信息,教学单位负责公开课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公开课听课与评价:

(一)各教学单位需组织本部门教师参与听课,尤其是同专业、同课程教师,至少包含1名教学单位负责人或分管教学副院长(主任)。需重点学习借鉴公开课的教学方法与模式等。

(二)教务处组织听课人员对公开课进行听课评价,评定等级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四章 公开课要求及认定

第八条 公开课开设要求:

(一)助教在任期内须至少开设1次校级公开课。

(二)讲师在任期内须至少开设2次校级公开课。

(三)高级职称教师在任期内须至少开设1次校级示范公开课。

第九条 特殊情况(如临时教学调整、教师外出培训等)需变更公开课安排的,授课教师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所在教学部门及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调整并公示。

第十条 教学公开课的认定:

(一)对于认定合格的公开课,由教务处颁发公开课认定证书;对于不合格的公开课不予以认定,教师可在下一学期重新申请。

(二)教师任现职以来,参加省级以上教学能力比赛、各类教学基本功比赛、微课大赛等,每参加1次视同为2次公开课。

(三)教师任现职以来,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学能力比赛、各类展示课、各类基本功比赛、课程思政及思政示范课,每参加1次视同为1次公开课。

第十一条 材料整理。每次公开课结束后,各教学单位需收集听课签到表、教学评价表等材料提交教务处,作为各项认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 参加公开课听课活动的教师,每参加1次认定为6学时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