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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6-03-09    作者:教务处     来源:教务处    点击: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学生实习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和江苏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2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按照学校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调研、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一般于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开展,时间2-3天,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外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企业大师工作室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认知特点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实习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鼓励支持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岗位实习时长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统筹调整。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质量监控与评价)、教务处、纪检处、学生工作处、合作交流处、财务处、保卫处和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实习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校学生实习工作。

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实习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应成立书记、院长为双责任人的岗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负责具体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完备,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交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后对外公开。未列入名单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学生实习。

对管理不善,出现实习事故或较大不良影响的实习单位,将列入学校实习单位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此后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根据实习需要,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校外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条 二级学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二级学院要安排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不低于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只安排学生长时间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和校长办公室(质量监控与评价)是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校级管理部门,其职责分别是:

(一)教务处

1.负责校级学生实习管理实施办法、学生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的制定、实习单位名单汇总、上会和公布,以及相应在统筹、协调管理工作。

2.负责为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协助处理相关事故的赔偿事宜。

3.负责管理学生实习管理平台,实现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信息即时共享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 校长办公室(质量监控与评价)

1.负责制定学生实习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及其执行方案。

2.负责开展对各二级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的抽查、巡视、监督、评估与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协议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八)安排学生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实习工作。

第十七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实习动员和实习前专项培训,组织学生做好实习制度学习、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学生使用学生实习管理平台,规范实习,杜绝或减少各种意外事故发生。指导教师与企业兼职指导教师依据实习课程标准、毕业设计(或论文)等要求,共同制定岗位实习计划和考核标准,有序安排学生实习任务和生活,做好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指导、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学生请假须经过校内、校外实习指导老师同意、实习单位批准。学生需要在“超星实习管理平台”平台上打卡,按要求上传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等相关材料。

岗位实习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须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及实习单位同意报实习办备案。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实习或岗位实习未通过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二级学院安排的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向实习办提交申请,经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须事先向实习办提交申请,经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合作共同实施考核。实习成绩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习结束,学校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在线审阅“超星实习管理平台”学生实习过程材料,并与企业指导教师一起考核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生学业成绩评价,作单独一门成绩计,考核结果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成绩评定可参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采用校企多元考核的方式,内容共分两部分:校内指导教师评价占40%,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价占60%。原则上实习管理平台无记录或记录不全者实习成绩以零分计。

(二)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获得合格及以上等级评价的学生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二级学院提交学工处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纸质);

(二)实习方案(电子);

(三)学生实习报告(电子);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电子);

(五)学生实习日志(电子);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电子);

(七)学生实习总结(电子);

(八)有关佐证材料(电子)。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身安全等有关规定。在实习前对实习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学校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组织专项工作组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将实习工作纳入各二级学院年终部门考核,作为部门评优、重点项目立项遴选、教务条线相关经费分配的评判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实习工作纳入到相关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凡出现实习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老师,在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规处理。

鼓励学校指导教师与下企业锻炼一体化安排,保证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履职尽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实习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保险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推行学生岗位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校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责任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上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实习免修

第四十条 退伍复学的学生可免修实习,学期末教务系统中申请实习课程的学分认定,学分认定类型为参军,上传退役证书作为申请材料佐证。

第四十一条 自主创业的学生可免修实习,需在实习开始前提交审批单,在实习期结束后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确定学分认定,学分认定类型为自主创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