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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息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车辆租赁招标文件

发布人:    资讯来源:事业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18-03-21 14:32    点击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针对学校车辆租赁向社会公开招标,欢迎具有相应资质和供应能力的单位参加投标,具体内容如下:

一、招标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车辆租赁

二、招标内容及报价表

说明:

1.本次招标预算金额为120000/年,报价超出预算金额为废标。

2.以上车辆报价不含驾驶员。车辆年公里数为48000公里/年/辆,每年超出48000公里的里程按照1.5元/公里核算。超公里费用按照实际结算。

3.出租方须具备车辆租赁公司营业资质,并提供有效证件。

4.出租方保证提供车辆为营运性质,车辆全新、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按月开具正式车辆租赁发票,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车辆合格证、养路费、税费、购车发票复印件(敲章)等有效证件。

5.保险费(含车上乘员保险)、车辆正常的保养费、维修费和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担。

6.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摆渡费、停车费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按月支付租赁费用。 

8.合同期满后,可视实际情况续约。
三、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应保证提供车辆全新、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车检合格证,养路费等有效证件。应对车辆拥有无瑕疵的所有权,未设定任何抵押或任何第三方请求权。

2.出租方不应在租赁期间内出卖该租赁车辆或在该车辆上为第三方设置担保。

3.出租方按双方约定每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4.租赁期内按时参加车检和保养,并承担因延迟参加年检和保养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签订合同时,出租方应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1)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三证合一(须加盖章);

(2)出租方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章);

(3)出租方从事汽车租赁或道路运输的许可证(须加盖章);

(4)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须加盖章及本人签字)。

6.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保险费、年检费、保养费、修理费等费用。

7.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护工作由出租方负责。

8.租赁车辆保养、修理期间等,出租方须提供同等档次、车况良好的车辆代步。如出现事故且事故由承租方主责造成(非第三方原因,由保险公司、维修店、出租方、承租方四方认定,签字有效)。修理期间出租方须提供同等档次、车况良好的车辆,承租方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租金,支付租金=月租费/当月天数*实际使用天数。

9.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法规、政策等的重大改变,则此包车的价格可作相应变动,具体双方友好协商。

四、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租车时须仔细检查各种随车证件。

2.自行承担租期内所租赁车辆的燃油费、过路过桥、停车、洗车等费用。

3.车辆租赁合同期满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设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

4.不得将所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盗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5.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意外事故,发生事故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以便出租方处理保险索赔事宜。

6. 除征得租赁方书面同意意外,承租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和外观。

五、租金及支付

1.汽车租赁的费用结算方式为月结;每月出租方开出上个月租车对帐单给承租方,承租方确认后出租方开出租车费发票。

租金已包括:

(1)在租赁期限内的租费,保险费;

(2)维修、定期保养的材料及人工费;

(3)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

六、行驶里程限制

租赁期限内行驶里程为48000公里/年,超里程按1.5 元/公里。本条例所列费用按年结算,公里数根据里程表记录,并经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认定、签字有效。超里程费用按年结算,费用由承租方在次年1月份支付月租金时一并支付。(说明:超公里费用在租赁费中一并结算)

七、车辆保险

1.出租方须承诺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以承租方为受益人的车辆保险。保险内容有:a.车辆损失险、b.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人民币)、c.不计免赔险、d.交强险、e.盗抢险。保险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若涉及第三方责任,出租方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修理车辆以保证承租方的用车需求,承租方可协助出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3.如损失由承租方主责造成的,出租方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修理车辆以保证承租方的用车需求,承租方应自行承担保险赔偿以外的所有损失。具体情况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八、车辆失窃

1.车辆失窃,保险外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在处理过程中,承租方和出租方均无权终止合同。

3.出租方须确保承租方的用车要求。

九、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赔偿。

2.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在第五条款下的付款义务超过十日,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如果未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50%的违约金。

4.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返还车辆。租赁期满,承租方有权优先购买。购买时的价格以公正第三方合理评估价格为准。

十、本合同第三条第十款所规定的证明文件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字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投标时应递交的材料

1.授权委托书(按学校提供的格式,详见附件)

2.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报价书(按学校提供的报价格式,详见附件)

6.售后服务承诺

7.相关业绩介绍

8.优惠措施等其他材料

注:投标文件必须每页加盖公章

十三、投标要求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用A4纸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学校对不中标单位或个人不做任何经济补偿,投标过程中所有费用自理,所有投标纸质材料一律不再退还。

3.评标由学校招标小组进行。具有合格资质的前提下,最低价中标,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售后服务承诺、优惠政策等综合评定。

十四、招标工作时间表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3月29日

2.标书送达时间:2018年3月29日上午11:00之前,逾时恕不受理

十五、联系方式:苏州市工业园区若水路99号事业发展中心A601办公室,王老师  0512-62932033

苏州工业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2018年3月21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及报价书.docx 附件: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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