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建设

依法治校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人:    资讯来源:事业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17-09-07 08:56    点击数量: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英文简称SISO)始建于2008年2月,2010年4月正式建校,是一所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投资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坐落于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校园占地424亩,总建筑面积22万余平方米。

  学校立足苏州、面向江苏、辐射全国,以服务苏州经济转型升级为己任,以“为现代服务业培养拥有良好的外语能力、IT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具有前瞻性、开放性和示范性的中国服务外包第一校”为办学目标,积极探索中国新型职业教育发展之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是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学校的英文名称是Suzhou Industrial Park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Services Outsourcing,简称“SISO”。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若水路99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学校网址是http://www.siso.edu.cn。

  第四条学校是培养高等职业技术人才(专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办人民满意学校。

  第六条学校秉承“为产业办教育”的办学宗旨,坚持“根植现代服务产业,助力区域经济发展”的办学定位,践行“顺进化之理,应未来之需”的办学理念,弘扬“尚同于学尚礼于人”的校训、“奉献、创新、合作、行动”的校风、“笃学致用,求实创新”的学风,致力于培养职业素质高、外语能力强、专业技能硬,具备终身发展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学校是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举办、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九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院、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办学使命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学校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升级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自主设置调整专业。专业设置调整由各教学机构调研,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依据行业企业人才需求、学生职业发展需求以及学校的办学能力,编制招生计划。各专业的招生规模、录取条件,由招生办公室会同各教学机构提出方案,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十三条学校秉承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现代职业教育理念,着眼于服务外包从业人员素质要求和岗位特点,全面对接现代服务业复合型人才需求,构建具有服务外包产业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四条学校将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分类培养、分层教学。利用校内外实训基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传授与能力训练相结合,实施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将伦理、哲学、历史、艺术等教育渗透在专业教学、各类教育活动以及校园环境建设中,丰富学生的人文知识,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过程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学校、用人单位与社会第三方评价相统一,评价、反馈与改进相衔接”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依法合作开展教育理念、技术、文化、师资、学生及其他资源交流,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学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引导师生员工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科研促进教学的作用。

  第十九条学校积极构筑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跨专业、跨学校、跨行业协同开展科技项目研究,相互学习,协同创新,实现智慧、技术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科研工作管理与评价制度,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

  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支持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建立各类创新和技术服务平台,培育和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第二十二条学校积极整合校内外资源,依托政府、企业、学校搭建科学与技术研究服务平台,建立产学研基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探索中高职教育、高职与职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衔接通道,服务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依托教学资源优势,积极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托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托服务外包研究所、高职教育研究所等平台,为政府决策、区域规划和企业发展提供专业化的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面向社会民众开放资源,实行图书资料、文体活动场所、实验室、实训中心等设施设备的共享共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团队和学生团体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

  第四节文化传承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融入校园核心价值观,建设校园核心价值体系,发挥校园文化引领风尚、教化师生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校园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制定和贯彻干部、教师、学生、行政和后勤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培育师生员工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十条学校营造平等、宽容、互助的人际环境,整洁、绿色、人文的自然环境,注重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

  第三十一条学校将优秀传统文化和企业文化吸收融入到学校的精神理念、制度机制、行为活动、物质环境,推动传统文化、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

  第三十二条学校以校园文化活动引领学生成长,创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思想政治、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打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品牌。

  第三十三条学校引导鼓励师生员工把优秀的中外文化传播到企业、社区,为提高国民素质、丰富群众生活做出贡献。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专业的建设和发展需要,设立教学和科研机构,其组成为院、中心、研究所。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中心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院、中心运行。院、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自身特色,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四)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

  (七)完成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院长、主任是院、中心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院、中心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务,并定期向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校务扩大会议等汇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院、中心设立党总支。党总支书记负责院、中心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院、中心党政工作规程参与院、中心重大事项决策,参与行政日常工作的研究,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研究所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教学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责。

  第二节职能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设置职能管理部门,并赋予其职责权限。

  第四十条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由党务工作机构、行政职能机构、群众组织机构及临时协调机构等组成,并以部、中心、处、室等为主要组成单位。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的需要设立的工作机构,按工作性质,挂靠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三节服务支撑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各类学术支撑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三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党委领导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四十六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党委会是党委领导的基本形式,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落实监督主体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校长负责

  第四十九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每周召开1次,参会人员为全体校领导、事业发展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第三节教授治学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教育教学、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组织,各组织按其章程运行,在职责范围内研究、评议、决定有关涉及教学和学术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外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成员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专业、科研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要学术发展规划;

  (二)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人员,评议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三)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推荐申报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

  (四)指导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五)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中重要事项的审议、决策、咨询与监督机构。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院长等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二)审议专业(专业方向)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实训室设置和建设方案;

  (四)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以及教学成果奖等教学奖励项目;

  (五)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开展专业(群)建设工作研究、咨询及指导,在专业建设的规划、改革、创新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的机构。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来自政府、高校、行业、企业的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各界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开展专业调研、专业规划与布局、专业调整、新设置专业论证等工作;

  (二)制定优化专业结构的原则和方案,按照国家、省级、校级改革试点专业的标准定期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三)制定、审定和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四)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推荐行业企业专家来校讲课,开展专业学术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六)需要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教师工作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二)在规定权限内审查教师资格,对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进行综合评价,评审、推荐、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务;

  (三)组织、指导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议工作;

  (四)处理申报、公示、评审中出现的问题,对申报评审结果推荐上报;

  (五)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各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及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学校其他重要机构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听取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通过校务公开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参与起草并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学校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及文体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选举学校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和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讨论学校拟定的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学生关于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提案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答复;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置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校内各民主党派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六十七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并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学生

  第七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依法经过注册程序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及其他资助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学校突出学生在教育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自律、自立、自强,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七十五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奖励和处罚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八章外部关系

  第七十七条学校围绕“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校企主体”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思路,构建“政校行企共建、协同育人共赢”的多元合作长效机制,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八条学校成立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来自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及行业企业的专家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为学校明确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校企合作等提供决策建议。

  第七十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等。

  理事会一般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八十条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作为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关心学校并对学校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可经本人申请,由校友会批准为名誉校友。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以地区、界别、行业、社团、班级等为类别的校友分会。

  第八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打造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并举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立体格局和渠道,依法推进校际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推进教学科研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第八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社会支持、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九章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八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四条学校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五条学校致力于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实施经费预决算制度,积极筹措教学经费,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经费保障。

  第八十六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收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八十七条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强化预算管理,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八条学校不断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九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学校英文简称SISO,其中,S为灰色,代表稳重执着,I为绿色,代表发展活力和旺盛的生命力,O为蓝色,代表肃穆严谨。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条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20日。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管理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要与本章程精神保持一致。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等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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